討論串[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共 16 篇文章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ILGM (Koreans)時間21年前 (2004/01/30 12: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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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各學一半. 然後都取對資方有利的那半. 例如如果是雇佣關係. 根據勞基法. 勞工離職時,雇主不得拒發離職證明. 現在中華聯盟的合約是號稱不定存續期間內雙方不得終止合約. 但是資方可以在球員不適任的情況下終止合約. 演藝人員和經紀公司的合約只有單方面可以解除嗎?當然不是這在美國也是一樣的. 而且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ILGM (Koreans)時間21年前 (2004/01/30 12: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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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類似的就是競業禁止條款. 當然我們知道如果有人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寫. 「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這進了法院很難存活(當然會有人認為這個可以活,隨便). 所以一般的競業禁止條款都有年限的限制. 有些判例會要求原雇主以金錢來換取競業禁止期間的工作權. 至於中華聯盟的獨佔地位當然是沒有問題. 就好
(還有131個字)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ithdc (強就黃金九小時)時間21年前 (2004/01/29 23: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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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法是管理交易秩序以及消費者保障兩目的. 其與消保法的分野在於,. 如果該事件對將來或現在的交易秩序將產生不當影響,公交法也可以管.. 勞動契約本質上是一種市場供需後的結果,. 所以在有影響其勞動市場之供需時,就可能有公交法之適用.. 只是其是勞動契約帶有提供勞務的本質,可能須回到勞動基準法..
(還有747個字)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suans (The Lord of the soybean)時間21年前 (2004/01/29 20: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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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出在,這個事件可能是一個特例,而非是一項經常發生的事件。. 台灣過去沒有相同,或是相類似的事件像這樣。. 職棒運動員的數量,比國內的殘障人士少,比同性戀者少,比植物人少,. 更別提佔了一半人口比例的女性。. 因為這些人的數量是那麼少,發生的機會是那麼少,. 所以法律沒有加以規定,如此而已。. 事
(還有1607個字)

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zip (zip)時間21年前 (2004/01/29 20: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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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懂法律啦. 相較於勞僱關係 我比較想了解. 職棒球員的合約究竟是比較像雇佣關係. 還是像演藝人員和經紀公司的那種合約?. 忘記是看那位網友指出日職之所以訂出一個合約期限. 是在於保障球團培訓一個球員所花的心血. (這不就像有的明星事務所會先幫新人上上美姿美儀還是舞蹈歌唱課程?). 所以必需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