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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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您說的和我說的沒有衝突啊。. 因為「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業」 這是契約沒錯。. 但是符合比例原則嗎? 不符合。. 符合必要性原則嗎? 也不符合。. 更重要的是,違反公序良俗。 所以無效。. 一般的競業條款是「一段期間」「一定區域」的限制。. 如果契約內容不明確或顯然違法此一原則,法院就有可能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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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but 事實上從來沒有,從來沒有實現過。. 即使是我們這裡的CASE,CPBL不是世界上唯一的棒球事業體,. 再者,如果是我,我不會用契約的方式。. 我會CASE BY CASE的施加壓力就行。. 剛才洗澡時想到一個例子。. 1、老闆反正就是面試看這個員工不爽,就不想用。. 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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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 插個花 我覺得討論到這裡似乎有一點鑽牛角尖的情形出現了. 基本上像這種牽涉到公俗良俗、私法自治、契約正義的法律問題. 很重要的一點就是 針對個案而生的裁量、判斷與自由心證. 以叛將條款的問題而言 球團面臨的問題是必須說服裁判單位. 聯盟內的六球團是各自獨立基於某些合法、合理的原因而決定不任用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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