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工作權之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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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也沒有職業運動法. 既然美國沒有立法. 我就不瞭解為什麼國內需要用立法這種曠日廢時的方式來處理這種事情. 美國以前也為這種事情鬧上法庭. 處理的方式都是一樣. 第一個就是先處理保留條款的適法性. 然後再用反托拉司法來處理. 然後結果是雙方採用勞資協議的方式來和解這個跟競業禁止的狀況是一樣的.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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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蠻希望球員能主動對付球團的,尤其是那種已經被宣佈或暗示「封殺」. 的球員,我總是相信「自己的權利要靠自己守護,靠別人給的在別人要拿回去時. 多半守不住」。而我一直覺得中華職棒聯盟從亞錦賽打不到150速球、十年條款、. 到中信閃電解約球星,其形象大概已經是簽賭案之後最糟的時候了,如果想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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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國家處理的方式不一樣,. 而且美國法律、法院和台灣的差異也是非常大的。. 你提到了勞資協議,勞資協議的前提是工會。. 然後,台灣沒有工會。. 與其要等球員工會成氣候,我個人認為,. 立法強勢介入是比較「快」的作法。. 不,競業禁止本質上是一個勞資契約。. 既然是契約,雙方簽訂了以後就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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