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棒球板廢除累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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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扼... 其實我有點錯用這兩個的定義
:
: 簡明來說 加重處分有幾種情況
:
: 1. 在短期間或同一篇中,違規情況較為嚴重者
:
這個其實已經在加重允許額度之中了
換言之
如果同一篇比較嚴重者
初犯或是非一個月內再犯者
就是加15天,這應該沒錯?
但從前加重頂多是加一次
15 + 15 = 30 我已經是被加重過了
結果他還加了個「蓄意鬧板累犯條款」
這樣不就是一罪雙罰嗎?
舉個例子請你想一下
A殺死B,A應該有傷害B吧?還有重傷害,最後才致B於死
所以法官判決時可以傷害罪 + 重傷害罪 + 殺人罪 這樣連罰的嗎?
我現在的情形其實就是被1. + 2. 的情況
不過我也沒有要申訴
重申一次:判例既出,各位使用者請小心
: 2. 大將軍所提的"蓄意鬧板引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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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出桶後一個月後再犯
:
:
: 這樣說應該沒錯吧~
至於2.的使用判例,在上面那篇也舉出來了,
在我之前「從來沒有一個是因為單純吵架而被視為蓄意鬧板引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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