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棒球板廢除累犯條款

看板Baseball_BM作者 (貢糖新衣)時間10年前 (2014/07/21 20:22), 10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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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扼... 其實我有點錯用這兩個的定義 : : 簡明來說 加重處分有幾種情況 : : 1. 在短期間或同一篇中,違規情況較為嚴重者 : 這個其實已經在加重允許額度之中了 換言之 如果同一篇比較嚴重者 初犯或是非一個月內再犯者 就是加15天,這應該沒錯? 但從前加重頂多是加一次 15 + 15 = 30 我已經是被加重過了 結果他還加了個「蓄意鬧板累犯條款」 這樣不就是一罪雙罰嗎? 舉個例子請你想一下 A殺死B,A應該有傷害B吧?還有重傷害,最後才致B於死 所以法官判決時可以傷害罪 + 重傷害罪 + 殺人罪 這樣連罰的嗎? 我現在的情形其實就是被1. + 2. 的情況 不過我也沒有要申訴 重申一次:判例既出,各位使用者請小心 : 2. 大將軍所提的"蓄意鬧板引戰條款" : : 3. 出桶後一個月後再犯 : : : 這樣說應該沒錯吧~ 至於2.的使用判例,在上面那篇也舉出來了, 在我之前「從來沒有一個是因為單純吵架而被視為蓄意鬧板引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37.22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05945331.A.F39.html ※ 編輯: success0409 (36.227.237.221), 07/21/2014 20:24:50 ※ 編輯: success0409 (36.227.237.221), 07/21/2014 20:27:46
文章代碼(AID): #1JpGNpyv (Baseball_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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