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溝通] Elephants板主vincent7977之水桶判決

看板Baseball_BM作者 (白水放)時間7年前 (2017/07/19 00:12), 編輯推噓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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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8088 (卍強打少年-陳阿豪卍)》之銘言: : 英文板名:Elephants : 當事板主:vincent7977 : 簡述事由: : 板主您好 : 想申訴關於 #1PQ6PnL_ (Elephants) 這篇文章的判決 : B-2發表具人身攻擊、謾罵性質文字或圖片內容。 : 首先,我的推文「某某嘴巴很臭」,這點完全不是人身攻擊 : 因法律上無人身攻擊的刑法 所以參照維基百科的人身攻擊定義 : 「攻擊、批評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 : 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 : 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結論,則是訴諸人身的謬誤。」 : 我的本意並無攻擊或批評對方 : 指對方的嘴巴很臭並非表示他的嘴巴很臭飄出臭味, : 只是單純不同意對方言論的一種譬喻方式 : 推 xxxxx: 謝謝沒驗貨的愛將 : 如果我言論算是人身攻擊的一種 : 那當事人的此種發言,不就也是人身攻擊的一種? : 攻擊陳品捷球員為愛將。 先感謝申訴人對本板板規相關規定的詳細探討 但板主方必須說明的是 判斷使用者言論是否符合應處罰之要件 乃是板主的權責所在 事實上申訴人於本板之發言多有爭議 於板主心證上已遊走於相關規定之邊緣 對於申訴人對其違規言論之說明 板主方可以理解 但本板板規B-2項(A)款*註1 要求該項違規若受害者為本板板友 需當事人方可檢舉 除了是為了減少浮濫檢舉外 也顯現出受害者的想法 對於本項板規執行尺度上 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板主群在執行本項板規之裁罰上 也依循此一原則 故雖申訴人之於本板之言論多有爭議 但依本站使用學術網路 保障言論自由之原則 除非情節嚴重者 否則板主方不會對本板使用者間之討論進行主動取締 惟本案經當事人g5566板友以站內信方式檢舉註2 考量受害人之態度 故判決本案違反本板板規B-2項 : 第二,再舉板上友人的言論 : 「笑死人了 板主很瞎耶 」 : 這也算人身攻擊嗎?這只是不同意板主言論的一種說法而已 : 若按照字面上的解釋是在攻擊板主的眼睛失明, : 但事實上這句話的本意是在評論板主的判決無法令人信服 : 因此有無人身攻擊並非只從字面的意義來解釋判斷, : 而是要綜觀詞彙的用法、使用時機和前後文這些因素 : 一起來判斷是否內含人身攻擊的的意義 由於板主經本板板友公開選舉和站規之授權 具有比一般使用者更大的使用權限 為自我節制權力免遭公報私仇之議 對於板友對板規執行上的評論以及衍生的相關言論 板主方不會站在受害者的立場上進行判決 以申訴人所舉之例 板主本就不會對此一類言論進行處罰 : 溝通訴求: : 我的推文「1樓的嘴巴很臭」並無人身攻擊的意涵, : 只是不同意1樓言論的一種表達方式,訴求解除水桶。 : 檢附證據: : #1PQ6PnL_ (Elephants) 如上所述 本案不改判 若申訴人未有其他疑問之處 可請小組長裁示溝通結束 以進行後續申訴程序 ※註1:本板板規原文(摘錄) B : (犯此項者禁言10天) 2. 發表具人身攻擊、謾罵性質文字或圖片內容。 (A) 受害對象為板友僅當事人能檢舉。 若受害對象為本隊隊職員則任何人皆能檢舉。 謾罵性質任何人皆能檢舉。 ※註2:當事人檢舉信將轉錄於本板作為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78.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500394371.A.7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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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v板主,通篇我只看到你說『因為g5566當事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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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不舒服所以我必須被水桶』這個論述,你可以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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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質疑來回應嗎?我已經一再強調不能只根據字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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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義來判定有無人身攻擊,要根據詞彙的用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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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和前後文一起綜觀來看是否有無人身攻擊,這點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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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回應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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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我申述沒有「人身攻擊」,而你回「受害人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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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問題」,兩者根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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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認定原推文已經構成人身攻擊 唯情節較為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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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說明受害人檢舉等情事是在說明為什麼其他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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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文沒有判罰 本案卻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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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必須提醒申訴人 不認同其他人的說法有很多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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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但如果申訴人要持續以這種帶有敵意的方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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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仍有再被檢舉判罰的可能 請申訴人謹慎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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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有對違規認定以外的問題 板主方不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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