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武德?
看板MartialArts (武術 - 格鬥)作者visorkk (洞澈光明)時間16年前 (2008/06/22 13:14)推噓1(1推 0噓 15→)留言16則, 2人參與討論串6/14 (看更多)
※ 引述《kentbu (kentbu)》之銘言:
: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 : 關於法律上我的看法
: : 僅就刑事方面思考
: : a
: : 我認為應該適用的法條不是傷害罪或是重傷罪
: : 而是282條加工自傷罪
: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假如
: : 1 雙方同意
: : 2 你沒有把他打到重傷
: : b
: 就刑事部分 我的想法與visorkk不同
: 我個人以為此處無法適用加工自傷的罪責 因現在板上的回應情形
: 在要件上不能稱做受囑託或得其承諾 因為在主觀上為將對方打成重傷的故意
: 非對方邀約將自己打成重傷之故意
: 刑事僅此部分與v兄相左 但刑法部分向來非小弟所擅長(我刑法很爛T__T)
: 若v兄有著不同見解或小弟理解有誤 還請不吝指導
k兄謙虛了
我只是法律上的小嫩咖罷的
那反過來講 也不能說她們有傷害故意或過重傷故意
因為她們的目的只是要分高下對吧
而又有一定防護與規則的話那就更不可能有傷害或重傷的未必故意了
我會覺得有加工自傷故意是因為l大的朋友跟k5d教練說要用力打盡全力打
所以我覺得適用上282的要件較為符合
: : c
: : 結論
: : 生死狀一定要簽(民事免責)
: : 雙方的承諾要 可以清楚的舉證(看是自己寫出來還是怎樣)
: : 要有規則與防護(不能咬人跟場邊有急救箱都算)
: 個人認為生死狀簽下去並無法造成所謂的民事免責
: 首先權利不能拋棄 再者有違公序良俗 三來生死狀之類的契約非判決或和解書
: 沒有既判力的效力 如何約束雙方
俗稱的生死狀就是一個契約書
內容大致上說我自願參賽
有任何損傷絕不追究之類的
這當然有民事的免責性阿
我並不認為這有違背公序良俗
有違背公序良俗的話
那現在很多武術比賽都無法進行了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自願參賽 自擔風險
恐怕還不能以公序良俗相繩
權利不能拋棄嗎
依民法十六條是權力能力不能拋棄對吧
: 據於以上理由 我以為將這類對打的活動辦在道館等安全之室內場地
: 弄個名義 訂出規定 比照比賽模式 才是保障
這也是我所想的
而k教練也跟l大的朋友協商出規則了
除此之外又戴手套 又不能咬人吐口水
我想我們是可以放心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
有誤之處
請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4.252
*[1;31m→ in0205:"武術比賽"有其成立要件... 不是單有契約即可免責... 06/22 13:31
*[1;37m推 TSFM:沒有那些嚴謹的規則,就算立生死狀,也只是一般的"鬥毆"罷了 06/22 13:38
*[1;31m→ TSFM:比賽就是因其嚴謹故為「可容許之危險」 06/22 13:42
*[1;31m→ TSFM:此外那"分高下的目的"頂多是法官量刑參考罷了.. 06/22 13:57
*[1;31m→ visorkk:嚴謹的規格請問是要到多嚴謹 我想此一排除著眼的是 06/22 14:34
*[1;31m→ visorkk:法不容許之風險與法律容許之風險之差別 06/22 14:34
*[1;31m→ visorkk:故雙方在道館有護具又有已經可以算是可容許的風險了阿 06/22 14:36
*[1;31m→ visorkk:不然平日我們跟師兄弟的對練都會被歸於鬥毆了 06/22 14:36
*[1;31m→ visorkk: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06/22 14:37
*[1;31m→ visorkk:又 以分高下為目的 我想表達的事主觀犯意該當與
否的問題 若能從其 06/22 14:39
*[1;31m→ visorkk:外部行為證明她們的比鬥沒有傷害故意那就不構成傷害 06/22 14:39
*[1;31m→ visorkk:或重傷了 i大 所謂契約免責免的市民事歐
※ 編輯: visorkk 來自: 220.134.14.252 (06/2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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