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武德?
看板MartialArts (武術 - 格鬥)作者kentbu (kentbu)時間16年前 (2008/06/22 07:26)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5/14 (看更多)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 關於法律上我的看法
: 僅就刑事方面思考
: a
: 我認為應該適用的法條不是傷害罪或是重傷罪
: 而是282條加工自傷罪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假如
: 1 雙方同意
: 2 你沒有把他打到重傷
: b
就刑事部分 我的想法與visorkk不同
我個人以為此處無法適用加工自傷的罪責 因現在板上的回應情形
在要件上不能稱做受囑託或得其承諾 因為在主觀上為將對方打成重傷的故意
非對方邀約將自己打成重傷之故意
刑事僅此部分與v兄相左 但刑法部分向來非小弟所擅長(我刑法很爛T__T)
若v兄有著不同見解或小弟理解有誤 還請不吝指導
: c
: 結論
: 生死狀一定要簽(民事免責)
: 雙方的承諾要 可以清楚的舉證(看是自己寫出來還是怎樣)
: 要有規則與防護(不能咬人跟場邊有急救箱都算)
個人認為生死狀簽下去並無法造成所謂的民事免責
首先權利不能拋棄 再者有違公序良俗 三來生死狀之類的契約非判決或和解書
沒有既判力的效力 如何約束雙方
據於以上理由 我以為將這類對打的活動辦在道館等安全之室內場地
弄個名義 訂出規定 比照比賽模式 才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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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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