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可以為我解答嗎
※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 引述《Herlin (as you like it)》之銘言:
: : wait
: : 你說的保留條款是reserve clause 嗎?
: : 那怎麼跟我的印象有點不太一樣?
: 不是
: 是antitrust exemption
講保留條款怎麼看都像是reserve clause,跟antitrust exemption
差的有點遠。antitrust exemption祭出來當然就是說不適用anti-
trust laws,沒有什麼好說的。
Antitrust exemption 主要的用處是在球團這個層級,如果沒有MLB
的同意,他們無法任意搬家。當然這對reserve system也有關係,
不過那只是一小部份而已。
1953年曾經有過一個案例跟reserve clause及antitrust exemption
有關。George Toolson告Yankees,他認為由於reserve clause讓他
升不上去大聯盟(當然就是在Yankees上不去可是Yankees也不放他走
人)。
最後官司打到Supreme Court,Toolson並沒有獲勝。原因不是anti-
trust exemption,Supreme Court並不認為棒球不是跨州的生意(
1922年通過Antitrust exemption的時候雖然球隊要旅行到別州去,
但是那時候沒有廣播電視,也沒有revenue sharing,棒球的確是在
地的生意,這是antitrust exemption的重點),Toolson敗訴的原因
是Sherman Act (反托辣斯法是有名字的)在1890年立法時並沒有考慮
棒球這樣的行業。
1972年Curt Flood也是挑戰reserve system,這是另外一個把兩件事
牽扯在一起的案子。Supreme Court認為這個問題如果要解決必須由
國會立法,那個案件的判決叫做Blackman decision。
1998年國會是有相關法律,不過在那之前兩年Supreme Court判決
工會成員不可以用antitrust為由控告雇主。
1993年在Piazza(Vince, not Mike)控告MLB一案中,Padova法官在
解釋Blackman decision時認為reserve clause是不受antitrust
法律管制的。
reserve system和antitrust exemption的關係盤根錯節。前者受到
後者的保護,但是並非因後者而生的。1922年的判決並不是因為球員
的福利受到侵害,而是Baltimore的一個球團控告大聯盟。reserve
clause的歷史以前看過一篇研究,現在一時找不出來,不過應該是
早於1922年。有沒有那個名字我不肯定,不過有那個制度的實質。
台灣如果不搞工會,用集體協約力量來跟球團對抗,根本不用期待
任何打破現有狀況的機會。以目前的情形來看,我認為這種情況發
生的機會幾乎等於零。他們必須要有律師幫忙奔走,同時要在球員
之間達成極高比例的共識,如果有一隊、兩隊球員不願意參加馬上
就破局。
就算是通過之後其實也很難改變什麼,只有一個聯盟,根本就沒有
太多空間可以讓FA市場出現。老闆私底下達成協議,球員工會也很
難找到證據證明,現在應該不會有人做這種事像Peter Ueberroth
一樣會被發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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