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可以為我解答嗎
※ 引述《MILGM (Koreans)》之銘言:
: 也有人告上法院而成功轉隊
: 不過自由球員制度並沒有因此產生
我想這就歸結到之前版上很多朋友一直重申的重點:工會。
雖然我個人強烈主張像「叛將條款」、「離隊同意書」、或是「球團單方
面無限制的續約權」,球員應該考慮循法律途徑解決,但另一方面很重要
的是,即使法院判決球團的行為違反現行法令,在判決下受益的仍然只有
提出告訴的球員,並不會形成一個擴及所有球員的制度,球團甚至還可以
因應判決結果,修改現有的規則,以防止將來還有類似案件出現。我想「
不定存續合約」大概就是個例子,掙脫的只有當初上法院的球員,球團方
面則把舊的「不定存續合約」換成新的「球團年底可片面續簽一年」合約
以規避該判決可能會造成的後續效果。如果當時的工會有在運作,其實可
以判斷新約和舊約在實質意義上根本沒什麼差別,約束工會成員拒簽,然
後跟球團方協調這個片面續約權最多幾年是合理,若這樣,也許自由球員
制度就產生了。但當時並非如此,所以獲得自由的只有個案球員,至於「
制度」,嚴格來講是改了,但在沒有工會制衡的情況下,對球團來說只有
迴避法律規定的問題要考慮,於是再怎麼改還是只對球團有利。
基於類似的理由,其實我對版大主張的立法途徑也存有疑慮,我相當同意
這是一條快速解決現有爭議的方法,但是在球員沒有一個球員工會可以當
作表達意志的管道,而球團有強而有力的聯盟組織可以施加壓力時,我不
太敢想像到時候立出來的職業運動法會長成什麼樣子,萬一立出來太偏資
方,將來球員要翻身恐怕就難上加難了。所以我覺得在無球員工會制衡的
情況下,宜迴避立法問題,先求受壓迫的個案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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