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今天才知道開幕戰的規章
※ 引述《hsuans (鶴之子大豆)》之銘言:
: 不論是開拓國外市場或是權利金的收入,等等。
: 其實就是為了錢,好吧太難聽了,「商業利益」
: 我不覺得洋基的作法,或是MLB的作法,或是兄弟象的作法有什麼「錯」
: 對兄弟這隻球隊而言,歷史造成的因素就是兄弟象現在是全國主場,
: 如果今天兄弟在澄清湖比賽沒有票房,那就是兄弟的策略不當。
: 如果有票房,那就做沒有關係。
我想「商業行為」跟「我付了錢我老大」是兩碼子事
今天的問題在
La new究竟能不能夠拒絕別人跑去他家當主場收錢?
說冠軍隊可以挑地點
那被挑的能不能拒絕?
不管是認養球團或縣市政府?
: 對LA NEW而言也是一樣,我記得前面我有說過LA NEW的策略是著眼於高雄
: 這塊真空帶最好的作法,因為LA NEW作為一個新球隊,與其搞全國主場,
: 還不如先積極開發在地球迷才能達到最大效益。
: 話說回來,我並不是很清楚LA NEW認養澄清湖球場能夠做到什麼地步
: 目前得知的消息比較傾向LA NEW付了錢給縣政府,然後一切管理自負。
: 在這個假設之下LA NEW可以開放,或許也可以拒絕,
: 如果開放的話(事實上今年在澄清湖的非LA NEW主場球賽還不少)
: 自然可以增加球場的使用日數及收入。
所以La new是自己要租給人家的了?
還是有人說我有付場租所以你一定得租給我?
這兩件事情應該不一樣....
商業行為應該是兩造都同意才會成立
: 如果不開放的話,當然是可以增加球迷的認同感沒有錯,所以對球團而言
: 其實是取捨的問題。
: 畢竟中職現在只有五十場主場的情況下,LA NEW如果獨立負擔,就等於一場
: 球要支出六十萬以上的場地成本(還不含水電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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