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改判是否必須再發一篇新的公告?
小組長好 各板主好
原PO為普通使用者
於上篇文章底下推文已回復g板主
但板面冗長且混亂
與此篇回應 希望能參與討論
此篇文章兩個論點
為 對改判後重新發文與否的討論 與 對該案例之看法
1.
關於此案例
我想分享一下ptt創辦人 杜奕瑾先生 的話
"鄉民無須完美,不斷進化就好"
批踢踢為公開電子布告欄
存在的意義為提供一個平台
讓使用者得以就各面向作討論交流
而我個人認為小組長開放此討論
乃期盼此後能使重新發文與否有個依據
使板的運作能進步 更順暢
重新公告改判之意義及益處
我認為能就 條文之解釋 以及 案例之解釋
令使用者能對於當期之執法標準
以及板主之解釋有足夠的認知
並且
能使不當之裁量判決
對於原使用者有一定程度致意之意思表示
相較於不重新發文公告 能以同等之方式 回應該案例
之於互動正義的維持 使用者可得公平之認知
例如 板主惡性水桶使用者 改判後須重新發文 能使板主必須做出公告
以解釋當期案例之不妥善處分 而使該被處罰人及板友之情緒得以補償
而不重新公告的益處
對於板主維護板面 以及 板主之執法
也具有一定程度之維護
若使用者過分刻意挑戰板規
板主水桶後 將其引導至本板申訴 再進行討論
而討論後改判 並於本板公告回應 不於總板重新進行貼文公告
可使板主及該使用者之溝通 不影響板面之進行
例如 某使用者惡性挑戰板規難以討論之狀況 板主水桶處分後 使其至
本板進行溝通 並給予改判而不重新貼文
可使板主具一定程度之權力維持 以及告示使用者勿過分挑戰板規
因為無須給予惡性挑戰板規之使用者補償
綜合以上 原PO以為
"兩者皆有其存在意義" 故須找尋第三方之解
我提出的方案如下:
該篇改判後 小組長可裁示是否須重新公告
如情節屬於傷害板面者之輕罰 小組長可否決重新公告
如屬於板主群之誤判 小組長得裁示重新公告表示
此方案可使板主及使用者雙方之權益都得以保障
但須依賴小組長之定奪
2.關於此案例
此案例中 該被處分人之文章為新聞轉貼
雖新聞已非當期戰況之進行結果
但g板主 對於此案例之處分
只提出了對於該使用者之發文動機解釋
而非就意義之定義做延伸解釋
該篇水桶公告下板眾提出疑義的部分未得到解釋
而改判後未公告亦使板友具一定之疑義
故我認為此案例有損板主職責- "維護公正性"
就程序正義而言
未於水桶前參考前板主對於該類型文章之處分判例
就互動正義之疑慮
於"公告"遭不當處分之板友 僅得"推文"之改判補償
具互動正義之疑慮
最後
亦想重複前篇success板友之疑問
是否板主群遵守利益迴避之原則
g板主之政見為不發表公告外之文章
而其回復泰山之文章亦無棒球點
但遭刪除後 未見是誰刪除文章
以及刪除後之處分或是警告
謝謝
※ 引述《google23145 (PTT鍵盤司法官)》之銘言:
: 本人贊同小組長的看法
: 認為不論是「另發布公告」、「在原始公告編輯文章」或「在原始公告推文」
: 都算是有達到告知的作用
: 我是觀察GreenChamber板主在板務板溝通解桶後也沒有都發公告文
: 例如這篇#1OaDHEsO (Baseball_BM)在棒球板查無GC板主有發解除水桶公告的紀錄
: 所以認為棒球板並無有改判的情形都會另外再發一篇新的公告說明的習慣
: 板主所做的水桶處分並非是因為自己爽
: 而是因為違規者的行為有違反板規或破壞版面秩序的疑慮所給予的處分
: 我個人會在水桶前會經過一定的思考、查閱相關判例
: 才會作出處分
: 所以絕無不尊重與隨便的心態
: 但是同樣一個發推文板主自己的心證
: 跟作者或板眾也不一定相同
: 板規大家也都有各自的解讀
: 所以在本板才需要溝通的程序
: 經溝通後解除水桶的理由都可以在板務板這個公開平台查詢
: 本人在解除水桶後也有在棒球板水桶的公告推文告知大家處理的情形
: 算是有盡到一定的告知義務
: 我想並沒有偷偷來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的問題
: 不發公告另一個考量的點是頻發公告
: 也有可能排擠板內正常討論的空間
: 公告是一種昭告他人這類行為板主判定有觸犯板規的情形或疑慮
: 請大家切勿挑戰以身試法
: 嗣後溝通有效而解除水桶
: 本人認為在未有明文規定板主解桶要為一定手段之前
: 只要有公開告知(手段不限)解桶水桶即可
: 但是有些行為即使解除水桶
: 原則上可能仍是ㄧ些不鼓勵之行為
: 例如liunwaiqoo所爭執的a111111zz一案
: 係為a111111zz在棒球板在比賽結束後仍發了一篇逾時戰況文
: 簡單來說就是當天比賽結束卻還PO了一篇3局的戰況文
: 水桶的理由我在#1OgnGUla (Baseball_BM)已經說明,不在贅述
: 但是這類處理上只是違反比例原則(輕微者僅刪文)
: 本質上還是違反棒球板的B-2板規
: 因此我認為
: 除非解除水桶的理由是因為適用板規有嚴重之瑕疵,或是經溝通有對於板規有新的見解或
: 判斷標準才需要公告向大家說明
: 反之要如何公開告知之手段應自屬板主之裁量權限
: 以上為本人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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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33.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488059134.A.331.html
※ 編輯: baso (182.235.33.38), 02/26/2017 13: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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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13:33, , 1F
02/26 13:3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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