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溝通] Baseball板主arashicool水桶判決

看板Baseball_BM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8/23 21:12), 7年前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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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ntazy00077 (Andy)》之銘言: : 英文板名:Baseball : 當事板主:arashicool : 簡述事由: : 文章代碼(AID): #1Pb18ZoB : 推 fantazy00077: 體育署到底為何要一直護著拉基棒協啊? 08/16 17:44 : 噓 fantazy00077: 草你馬的 該查的5000萬補助款完全不碰 不該做的做一 08/16 17:46 : → fantazy00077: 堆 08/16 17:46 :    : 溝通訴求:解除水桶 : 檢附證據: : 6. 人身攻擊、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暗喻字眼亦同。 : ex:1.如以x帝形容陳偉殷、嵐x形容許閔嵐 : 2.垃圾、廢物、智障、癡漢等 : 3.性器官、穢物等類似不適當字眼 : 根據版規B.6之規定, : 明文指出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 : 所謂公眾人物,根據wiki百科的解釋如下: : 公眾人物(英語:Public Figure,日語:公人)是美國的法律術語,當涉及誹謗或侵犯 : 隱私時會應用。一名公眾人物,例如政治人物、名人或金融鉅子、明星等重要人物不能因 : 錯誤而有損害性的陳述而提訴訟,除非發表該陳述的人士證實違反真實惡意原則[1]。在 : 涉及公眾人物的誹謗案上,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一般會較高。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7%9C%BE%E4%BA%BA%E7%89%A9 : 本人罵的是棒協,既非球員,亦非公眾人物,而是一個半官方民間組織。 : 換言之,民間組織的性質屬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非球員或公眾「人物」。 : 因此,本人言論並不構成本條的客體,水桶顯然超出版規範圍。 : 若版主欲用本條水桶謾罵棒協的鄉民, : 請先修改版規,將民間組織、官方組織等「非法人團體」或「法人團體」列入版規, : 而不應擅自擴張解釋, : 依照上列理由,請求解除水桶,謝謝。 相信溝通發起人也都有嘗試去閱讀上列的相關溝通 我這邊還是先告訴您,目前我無法獨自解除您的水桶 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人身攻擊 主要還是建立在人身攻擊,法人、非法人究竟能否定義為人身攻擊的人? 棒協是由人組成,台灣媒體是由人組成,對他們的謾罵則是也可以認為是對人的謾罵 不是說不能批評,只是詞彙的選擇希望可以更審慎思考 板規有明定的詞最好就不要使用 但是您的溝通訴求會對我們板主群與棒球板板規產生正面的影響,謝謝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13.1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_BM/M.1503493979.A.FDB.html

08/24 02:36, , 1F
根據兩造雙方回復內容,組務認定溝通程序已完成。
08/24 02:36, 1F
修正語病文句 ※ 編輯: arashicool (36.230.213.149), 08/24/2017 04:21:25

08/24 18:25, , 2F
謝謝,希望盡快做出解除水桶的判決,以及盡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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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8:25, , 3F
版規,版主也辛苦了。
08/24 18:25, 3F
文章代碼(AID): #1PdNzR_R (Baseball_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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