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怎麼辦勒

看板meditation (靜坐 - 冥想)作者 (多哥仔)時間13年前 (2012/06/05 14:33), 編輯推噓-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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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在靜坐版也有機會把法律拿出來聊,真是太有趣了XDDD 以下來分析viable版友分享的言論 1.噓 viable:是在告訴你 不是在和你對話 你在插嘴 我認定你是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的"意圖性騷擾",解釋上須有行為人可藉此行為"滿足性慾",j兄的行為 不知有沒有達到讓j兄自己滿足性慾的效果XDDD 如果有,那境界還真是高到一個(?). 更何況我還沒討論"意圖"的要件,老實說,根本連意圖也沒有. 小聲說...你說別人再插嘴認定他人性騷擾...搞不好有刑法上304強制罪的 問題唷...因為致使他們意志自由受阻,且還要求他人為無義務之事呢(叫別 人別說話)... 2.噓 viable:你把我和不知哪些人說成是同人分身id 妳已觸犯刑法毀謗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基本上這條認定最容易的形態有兩種,一是捏造敗德事實,二是洩露他人不堪隱 私. 再著,j兄透過釋字第509號解釋,只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無法論罪. 第一個問題是,v版友你有覺得因此敗德或是不堪隱私遭洩露嗎?第二就是此版 若真有些推文"風格較特別者",另一方面,如果客觀上,某些版友在分身找尋上, 似也有某些證據可以認定相關人士為分身,我想這應該都構成一個合理的判斷 標準. 噓 viable:這種惡意騷擾以及性騷擾令人身心俱疲 你還再再惡人先告狀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你說他"惡人先告狀",這點基本上無疑已經成立了,而且客觀上看不出j兄的惡劣 行為在哪? 但你有個機會,就是有檢察官認為在網路上的言論,除非大家都知道被罵的那個人 在社會上是誰,否則不會成罪,當然也有認定較寬的檢察官,但就算過了,還有法官 認定的標準,也有可能與檢察官不同. 噓 viable:至於你聲稱你有妄想 除非你去找醫生有精神疾病診斷證明 不一定要找精神疾病診斷證明書喔~如果行為人從客觀上判斷某人的行為確實不 尋常,此時被害人就算自認被誹謗或遭侮辱,也很難證明行為人有310條的"意圖", 或309的故意唷 4.噓 viable:證明是因你的疾病否則本人閃光的媽媽法學碩士你等法律制裁 沒啥相關,我們學校一個刑訴權威黃東熊老師,教證據法的,他也有在執業(現 在不知道還有嗎?)他有時候就會不爽,不爽什麼呢? 就是,那些法官檢察官!@!##!$都是我教出來的,竟然還不採我的見解,真是@!$!@!# 懂嗎?意思就是實務跟學術差很遠,再說了,就是碩士領域有別,現在由於律師錄取人 數變多,基本上已採專業化分工了,老檢察官退下來還沒人敢請他打民庭勒(笑)~因 為大概都忘光了XDDDDD. 連法條都替你找出來了唷~我很貼心吧: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8.252 ※ 編輯: b19880115 來自: 114.42.238.252 (06/05 14:33)

06/05 17:15, , 1F
水晶板都能見到你 你到底還有那里沒去的! ^O^~
06/05 17:15, 1F

06/12 02:05, , 2F
"你在插嘴 我認定你是性騷擾" <==哪來的強制罪 XDDDD
06/12 02:0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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