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加州接收金牌 會員痛批消費權益縮水
看板Aerobics (有氧運動 - 瘦身)作者yahuichang (小惠)時間19年前 (2007/01/23 16:15)推噓7(7推 0噓 6→)留言13則, 4人參與討論串1/4 (看更多)
2007/01/23 14:37
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小陳(化名)在2000年時加入金牌健身中心,除了3萬元的入會費之外,
每個月還要付988元,但日前接到該健身中心改名為「加州健康俱樂部-大安店」
的通知,並說會員如要終止合約將不退費,若要轉移成新會員,則不得使用加州
其他分店。消基會痛者業者的做法是把金牌會員視為次等會員,且應退費。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指出,今年1月8日加州健康俱樂部正式接手經營不善的金牌
健身中心,並改名為「加州健康俱樂部-大安店」,但短短不到1個月的時間,該
會已經接獲10多位消費者的申訴,足見問題的嚴重性。
小陳今日透過電話連線指出,他在2000年加入金牌健身中心,當時業者表示只要
繳清3萬元,就能以每月988元就可享有每月988元月費且終身會員的優惠,但是
現在要轉換為加州會員,需以每月1888元為計算標準,中間差價900元則以先前所
繳納的3萬元抵扣。
小陳說,他向加州詢問相關權益問題時,得到的回答是如要終止合約,將不會退
任何費用,而如要移轉移成加州會員,則只能使用大安店的設備,不得使用其他
分店,但其他分店的會員因可以使用大安店,常造成健身俱樂部的人潮過多,相
當不合理。
程仁宏指出,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應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也就是說,消費
者入會時繳交的3萬元應該是為保證金,業者應該要退費。
另針對加州接手金牌健身中心後,該公司片面對外表示消費者可以移轉成加州的
單點新會員,卻不能使用加州其他分店,消基會也認為非常不合理。程仁宏強調
,業者的做法是將金牌會員視為次等會員。
他強調,消保法第12條明文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
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業者在做更動前,應有緩衝期,且取得會員同意
,不能片面地取消、沒收或設限的讓消費者屈服。
消基會呼籲,若消費者持續加入會員,大安店會員也應可以使用加州系統的所有
健身中心。
http://www.ettoday.com/2007/01/23/91-20449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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