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問題......:p
其實旅外條款也不是完全不合理,扣掉這次選秀不看,
以後替代役選秀的選手都是球團要養滿兩年的,
兩年的培養期雖然政府有資助一年一個人20萬(還是兩年20萬?)
但是這個錢除了替代役球員薪水外,
是絕對不夠支付球具+住宿+飲食+交通+教練費用的.
但是現在林德福和趙士強講的似乎是太過壓榨球員了,
洪瑞河講的又像是老子今天爽就放你走,不爽的話你就....
如果,藉由增列美日條款or入禮制度來保障球員,
不知道各位認為旅外條約+入禮制度可行嗎?
又,
個人認為入禮制度其實對球團也蠻有利的
那筆交涉費雖然是收到球團的口袋裡,
但是也可以說是從球員的口袋拿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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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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