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MLS的一些問題請教
感謝D大不厭其煩的回答,讓小弟對於有疑惑的地方大多已經釐清了,實在萬分感謝><
※ 引述《DFTT (不要餵食巨魔)》之銘言:
: 因為American way!美國人有美國人的玩法!要想MLS仿造其他足球聯盟的制度是不可能的
: ,雖說MLS自稱會逐漸鬆綁規定,但最後頂多會較偏向四大聯盟那類制度,而不是其他主要
: 足球聯盟。你說的那些理由也是對的
我知道不可能和其他足球聯賽一樣,所以我一開始說的像是FA之類的就是比較接近北美四
大聯盟一樣就是了,像是MLB、NBA之類的自由球員,年限到了之後就可以自由轉會之類的
,一點題外話就是我覺得MLB的制度感覺對球員來說算是最友善的...?
雖然這些職業聯盟都算是歷史悠久,也不是一開始制度就這麼完善,也有完整的FA制度,
而MLS相對來說也真的年輕許多,當初會有疑問也只是因為已經知道MLS的運作方式和其他
足球聯賽十分不同,但又不會在MLS看到「XXX隊以X年XXXX萬美金簽下某位球員」這類其實
在北美其他職業聯盟很常見的新聞。
: 詳細希望
來源就是Wiki主頁面:http://goo.gl/XalDTy中Organization的Ownership子項裡提到的:
「In Fraser v. Major League Soccer, a lawsuit filed in 1996 and decided in
2002, the league won a legal battle with its players in which the court ruled
that MLS was a single entity that can lawfully centrally contract for player
services. The court also ruled that even absent their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players could opt to play in other leagues if they were
unsatisfied.」
而Fraser v. Major League Soccer是由幾個MLS球員對聯盟、投資者還有美國足協提出的
反壟斷(反托拉斯?)訴訟,Wiki在這:http://goo.gl/rBuXSX
我記得之前似乎在其他討論MLB制度沿革的文章中有看到,似乎MLB球員也提出過類似訴訟
的樣子(不確定),由於維基的敘述我看得不是很懂,所以上來發問,我只大略的理解是法
院認為聯盟可以合法地統一和球員簽約這樣,不知道有沒有搞錯QQ
再次謝謝板上各位先進願意撥冗,不吝和小弟討論及分享各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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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pywww (140.112.24.108), 08/13/2014 14: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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