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侵權的部份
※ 引述《grop (Overture Jubiloso)》之銘言:
: ※ 引述《dotZu (良牙)》之銘言:
: : 記者的報導行為是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其他人可沒有。
: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 以上兩句沒有矛盾嗎?:p
第一句是指《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
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所以記者報導時參考他人著作的行為是受到一定程度保障的
第二句是指《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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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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