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職棒,政府應該作的事
: ※ 引述《iamwilly (御姐控)》之銘言:
: : 至於相關細節,我目前還不清楚,正在釐清中。
: : 這還需要請版友們幫忙提供資訊。
: 偶然估狗到的。
: 林楊斌,「論職業棒球運動托拉斯行為之適法性─兼論我國職業棒球員之權利保障」,
: 文化法研碩士論文,民國94年。
: 謹供參考。
http://www.ftc.gov.tw/ftc92c07公平交易法之註釋研究.pdf
第89、90頁。
[摘錄]
……演藝人員或職業運動選手難能一概而論,其為勞工抑或為公平交易法上的
事業,而應就各該具體個案,判斷其勞務提供是否具有獨立性,有的話得視為
公平交易法上之事業,若無則屬於勞工。公平會實務運作迄今為止,尚無有關
演藝人員或職業運動選手之正式處分案例,雖然過去曾對於職業棒球界中,所
發生過的禁止球員跳槽等社會事件發函中華職棒聯盟,以相關禁止球員跳槽之
統一選手契約條文,有限制競爭之虞,而要求該聯盟修正契約條文,但對於球
員本身是否為本法所定義之「事業」,則未有清楚說明。惟實際運作上,職棒
選手已自行組織工會,爭取其勞動權益。
===
真好奇那個函的內容是啥。 XD
這裡提到的「有限制競爭之虞」,是指甲聯盟利用禁止球員跳槽的方式,來妨礙
對手乙聯盟取得球員而言;也就是說,是在談「聯盟 v.s. 聯盟」的問題,跟「聯
盟 v.s. 球員」可不一樣。
後者的話,或許可以把它解釋成產業上下游的關係:下游(職棒聯盟)濫用其獨
占地位,迫使上游(選手)只能跟特定的下游交易,或是只能接受下游提出的條件
,從而限制了上游市場的競爭。
不過,這時候要怎麼回應「球員本身是否為本法所定義之『事業』」的質疑,似
乎就又是一大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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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楊!你說人生是個『緣』字,我說人生如戲。你看,這些
不都是『行頭』嗎?不過,話又說回來,就因為有『緣』才生
出許多『戲』來。人生偶合,各憑機緣,其中沒有道理好說。」
心中存著個「唱戲」的念頭,便沒有什麼忸怩和為難的感覺了。
- 高陽,胡雪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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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23:5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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