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職棒,政府應該作的事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御姐控)時間18年前 (2006/10/31 11: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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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fflin (一名之立 旬月踟躕)》之銘言: : 真好奇那個函的內容是啥。 XD 好奇怪,我這邊看到的資料比上面這段講得可怕多了。 上面那段文章說,公平會遇到叛將條款的時候,有去質疑過CPBL的作法。 可是下面這筆資訊呈現的又是另一風貌... 下面這封信,是我從grop版友那邊弄來的。 email的內容是在叛將條款發生時, grop寫信去問公平會,問公平會說這樣有沒有違法、要不要查一下。 然後公平會就回他下面這封信: --------------------------------------------- --------------------------------------------- 主題: Re: [Fwd: 有關職棒合併所生封殺叛將之條款] 一、台端本(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電子郵件洽悉。 二、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範事業之獨(寡)占、 結合及聯合行為,另為對事業間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規範,藉以達成維護交 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台端來函反映國內職棒合併後之新職棒聯盟封殺部分球員行為涉及公平交 易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乙事,經本會研析,蓋職業棒球非尋常意義之經濟交易 ,職業棒球本質是運動,且為運動技能之競技。職業棒球不但球隊有數量限制 ,再加上為比賽目的必須形成聯盟,故由聯盟統籌辦理比賽事宜,當然需要由 聯盟擬定協約及各類規章、制式合約,交由各球團及相關選手,裁判等共同信 守,以維護職業棒球運動之本質。另職棒選手與球隊間之契約關係屬民法僱傭 關係之範疇,尚非公平交易法所欲規範之事業間競爭關係,復依據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之函釋,職業棒球隊目前雖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而職棒選手契約係屬 民法上之僱傭契約,有關球員之勞動條件及球員、球隊之權利義務,得自行於 契約中約定,惟不得違反民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另依據法務部(七八)法 律字第一七七一一號函釋示,性質上屬民法傭僱契約之法律關係,從而勞資雙 方發生爭議時,倘無其他法律得優先適用,以解決此類爭議,(縱使當事人並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似難謂無勞動爭議處理法之適用。 是本案因叛將條款所生勞動契約及工作權保障等爭議,自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所定調解、仲裁及強制執行之裁定等程序,解決紛爭,而相關球員與球隊及聯 盟之爭議,亦有相關判決在案,故反映部分球員似遭職棒聯盟封殺一事,並無 所稱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之適用。另有關所舉例吳復連等相關球員與 球團之關係,亦應與公平交易法無涉,尚無法表示意見。 四、謝謝您的來信。 ﹝編號:920140﹞ -------------------------- -------------------------- 看起來公平會的委員會,有針對這個事件開過一次會的樣子, 我在去找找看原始文件,找到再PO上來。 -- 修改原因:之前把原始請願人搞錯了,現在改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153.73 ※ 編輯: iamwilly 來自: 125.228.153.73 (10/31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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