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職棒,政府應該作的事
※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銘言:
: ※ 引述《iamwilly (御姐控)》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因此傳統的勞動法無法適用在這個特殊的環境中
: 具體來說 如果勞動基準法將職業運動員也納入規範的範圍內
: (現在依勞委會函釋被列為不適用的行業之一)
: 那麼勞資間的關係就要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 包括最低工資、每週工時、休假日數、資遣費、解聘預告等等
: 然而這些規定跟職業運動的常態、慣行、甚至精神都有所出入
: 很難能順利地運作
: 以當初miller的時代來說 他的訴求不是希望職棒球員受勞動法的保護
: 而是希望能打破資方聯合壟斷市場 訂立違反市場機制的不合理規則
: 所以理所當然是要走anti-trust的路線
但是在歷史上,
三次重大的反托拉斯判例資方卻是大獲全勝,
從巴爾的摩聯邦球團對抗國家聯盟,
到第二次的Toolson對抗洋基,
一直到第三次的洪水告昆恩,
三次都是資方獲勝,
可見反托拉斯訴訟並不是球員對抗資方有效的方法,
一直要到1997年洪水法通過之後球員才真正受到反托拉斯法的保障。
米勒當初算是鑽漏洞,
他利用保留條款裡面規定"球團擁有球員下一年度續約權"
所以他先爭取讓道奇隊的Messersmith有一年的時間不和任何球隊簽約,
然後再依此提出球團只擁有"下一年度"的續約權而非永久續約權,
仲裁人也採納他的說法,
保留條款才因此而被打破,
這和反托拉斯豁免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其實講那麼多,
球員工會才是關鍵,
沒有工會什麼都不用談。
: : 至於相關細節,我目前還不清楚,正在釐清中。
: : 這還需要請版友們幫忙提供資訊。
: : 感謝dufflin的回應,有新的成果會在PO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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