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職棒,政府應該作的事
看板BaseballSYS作者sendana (bc for what?=.=)時間18年前 (2006/10/30 23:31)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6/15 (看更多)
※ 引述《iamwilly (御姐控)》之銘言:
: ※ 引述《dufflin (一名之立 旬月踟躕)》之銘言:
: : 幾點想法,僅供參考:
: : 2. 職業運動員是不是「勞工」?大哉問捏。但不管答案是肯定抑或否定,跟您所
: : 舉出的契約條款有沒有問題之間,好像關係也不是很大。資方單方的續約權、
: : 還有以聯盟為仲裁機構的作法,似乎還可以從別的角度去挑戰或質疑,倒也不
: : 必馬上跳入勞基法的領域。
: 職棒運動員在勞動研究的範疇內,在理論的定義上當然是勞工,這點沒有疑義。
: 不過我也同意,在實務上可以從別的角度來處理,不一定要從勞資爭議的法規來下手。
: 例如,我最近發現,米國在1987的勞資協調裡面,那個marvin miller律師,
: 就不是從勞動基準法下手,而是從反托拉斯法下手。
因為職業運動產業的環境不適合套用一般勞動法學的概念
一般的勞動法 核心的理念在於保障勞工的工作條件
具體呈現在外的 就是規範最低薪資、工時、休假等等
目的在使勞工的工作權跟生存權能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簡單說 是以「勞工是弱勢者」的角度作為出發點
但是在職業運動產業中 「勝者全拿」才是被肯定的核心價值
不論這是一開始就存在的理念 或是百年來發展所得來的結論
「絕大多數的資源歸於極少數的頂尖選手」已經是這個產業內的常態
(台灣好像是個例外XD)
因此傳統的勞動法無法適用在這個特殊的環境中
具體來說 如果勞動基準法將職業運動員也納入規範的範圍內
(現在依勞委會函釋被列為不適用的行業之一)
那麼勞資間的關係就要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包括最低工資、每週工時、休假日數、資遣費、解聘預告等等
然而這些規定跟職業運動的常態、慣行、甚至精神都有所出入
很難能順利地運作
以當初miller的時代來說 他的訴求不是希望職棒球員受勞動法的保護
而是希望能打破資方聯合壟斷市場 訂立違反市場機制的不合理規則
所以理所當然是要走anti-trust的路線
: 至於相關細節,我目前還不清楚,正在釐清中。
: 這還需要請版友們幫忙提供資訊。
: 感謝dufflin的回應,有新的成果會在PO上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65.248
推
10/31 11:5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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