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職棒,政府應該作的事
看板BaseballSYS作者sendana (bc for what?=.=)時間18年前 (2006/11/15 13:03)推噓3(3推 0噓 5→)留言8則, 2人參與討論串13/15 (看更多)
※ 引述《gloglo (gloglo)》之銘言:
: ※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銘言:
: : 前文恕刪
: : 因此傳統的勞動法無法適用在這個特殊的環境中
: : 具體來說 如果勞動基準法將職業運動員也納入規範的範圍內
: : (現在依勞委會函釋被列為不適用的行業之一)
: : 那麼勞資間的關係就要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 : 包括最低工資、每週工時、休假日數、資遣費、解聘預告等等
: : 然而這些規定跟職業運動的常態、慣行、甚至精神都有所出入
: : 很難能順利地運作
: : 以當初miller的時代來說 他的訴求不是希望職棒球員受勞動法的保護
: : 而是希望能打破資方聯合壟斷市場 訂立違反市場機制的不合理規則
: : 所以理所當然是要走anti-trust的路線
: 但是在歷史上,
: 三次重大的反托拉斯判例資方卻是大獲全勝,
: 從巴爾的摩聯邦球團對抗國家聯盟,
: 到第二次的Toolson對抗洋基,
: 一直到第三次的洪水告昆恩,
: 三次都是資方獲勝,
: 可見反托拉斯訴訟並不是球員對抗資方有效的方法,
: 一直要到1997年洪水法通過之後球員才真正受到反托拉斯法的保障。
MLB之所以有相當長的時間不受反托拉斯法的規制 是有其歷史背景的
但是同樣的情況在台灣卻不見得會一樣 甚至可以說是沒什麼理由會一樣
何況21世紀的台灣跟20世紀中葉的美國二者的時空背景跟法律體系都相差很大
台灣的公平交易法實際上是包含了反托拉斯、反不正當競爭、以及消費者保護
這三者的精神在內 職棒事業的經營運作是否能完全不受其約束
我個人認為是相當有疑問的
: 米勒當初算是鑽漏洞,
: 他利用保留條款裡面規定"球團擁有球員下一年度續約權"
: 所以他先爭取讓道奇隊的Messersmith有一年的時間不和任何球隊簽約,
: 然後再依此提出球團只擁有"下一年度"的續約權而非永久續約權,
: 仲裁人也採納他的說法,
: 保留條款才因此而被打破,
: 這和反托拉斯豁免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 其實講那麼多,
: 球員工會才是關鍵,
: 沒有工會什麼都不用談。
之所以提出反托拉斯法 是對應於原發文中
似乎單純以勞動法的概念 來檢討台灣職棒勞資地位不平等現象
所可能產生的盲點
事實上我個人一向是認為跟勞資對抗、協議相比 以司法甚至立法途徑
來解決球團與球員間 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問題 是事倍功半的作法
個人相關的拙見在本板第59、70、74、83、193等篇都曾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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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ndana 來自: 125.225.66.212 (11/15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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