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職棒,政府應該作的事
「判將條款」,是TML給併吞後的事情了吧?中職大聯盟封殺特定球員,那的確是
「聯盟 v.s. 球員」啊,所以才會有下面這段咩。
: 守,以維護職業棒球運動之本質。另職棒選手與球隊間之契約關係屬民法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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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之範疇,尚非公平交易法所欲規範之事業間競爭關係,復依據行政院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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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前頭提到的「跳槽」的話,就有可能是「聯盟 v.s. 聯盟」的問題囉。
想要走公平交易法的話,就是要先突破上面劃底線的那段話嚕。
: 契約中約定,惟不得違反民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另依據法務部(七八)法
: 律字第一七七一一號函釋示,性質上屬民法傭僱契約之法律關係,從而勞資雙
: 方發生爭議時,倘無其他法律得優先適用,以解決此類爭議,(縱使當事人並
: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似難謂無勞動爭議處理法之適用。
^^^^^^^^^^^^^^
原來還有這玩意啊... (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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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左冷禪下手將咱二人害了?
哼,咱們既已在武林立足,那又顧得了這許多?
前怕虎,後怕狼的,還能在江湖上混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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