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該是成立二軍的時候
※ 引述《akala (大家可以多逛逛愛資站喔)》之銘言:
: 就替代役制度而言,是一種公權力的行使,建立在國民應有服兵役義務的
: 國家公權力之上。
:
: 如今政府卻把全力移轉給私人單位,這其中的適法性問題必須列入考量,
: 今天沒有聲音不代表沒有意見。只是那些有能力對於提出建議的人不願意
: 淌這混水。
: 所謂能力者應該包含法界、體育界、國防單位、役政等等方面。
針對小弟所提意見,在補充一些想法說明。
今天政府將原本屬於公部門所擁有權利義務移轉給私部門,實務上並非
不可行,但公部門應當詳實妥善規定私部門代公部門執行權利義務時的
遊戲規則。
若今天公部門遊戲規則不詳盡,導致私部門有可趁之機,那麼檢討矛頭
應當指向公部門當初制度設計不當,而非私人執行單位。當然私部門也
有應當承擔責任。
以下舉出幾件公部門移轉權利義務,遊戲規則不當所引發爭議案例。
一 台灣高鐵BOT財務決策錯誤案例。
當初政府在執行高鐵 BOT時,未詳實訂定遊戲規則,讓台灣高鐵以零
元標下高鐵案,種下今日政府必須動用國營事業資金援助高鐵,避免
引發更大社會爭議。但也因金援高鐵,已破壞BOT原始精神。
二 高雄捷運施工民屋塌陷案例。
高雄市捷運局當初未詳實確定高雄捷運相關地質調查,或其他工程面
因素,導致民屋塌陷,營造商責任難逃,高雄市政府一樣要負責任。
三 台北捷運疏失導致三重水患。
台北市政府發包捷運工程,卻因督導不周導致艾莉颱風重創大台北,
此事包商依然難逃責任,只是台北市監督不周,要負擔責任更大。
以上算是台灣社會近期就公權力移轉不當所引發社會爭議案例,相信大家
應當耳熟能詳。
相同的邏輯相同的思維,體委會代訓制度所引發爭議,小弟很難想像為何
需要職棒球團單方面來負責?或者說由職棒球團來承擔大部分責任?
今天是體委會遊戲規則不完善,導致職棒球團有可趁之機,那麼矛頭應該
是指向體委會當初急就章的政策,在未詳實確定遊戲規則下,將職棒球團
與代訓球員推上火線。引發代訓制度存廢爭議。
在此,小弟必須重申,本身並非法政專長,對於替代役制度也沒有深入研
究,會在此大放議論單純只是個人意見抒發。
如有學有專精者,或對替代役制度有深入研究者,還勞請發言以解板上網
友疑惑。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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