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灌水] Major League team sports (by Roger G …
: Published in "The Structure of American Industry," 3th ed.,
: edited by Walter Adams. New York: Macmillan, 1977.
(續上文)
至於棒球,在1976年以前,球隊可說是「完全掌控」對於列名於該隊的現役選手
(players on its active roster)。怎麼個「完全」法來著?當棒球選手簽約展
開職業生涯,只要跟他簽約的隊伍能夠依照合約內容確實履行,今後就只有該隊得
以享有與他交涉的獨家權利。
不過,1975年12月,前揭「完全掌控」體制遭遇到重大挑戰。Dave McNally 跟
Andy Messersmith 這兩位投手,先是爭取到得以一整年完全不跟哪支特定隊伍簽
約;而於一年經過之後,更進而主張彼等乃屬自由球員(free agents),且當時
球界通行的制式合約,"並未"言明原先所屬球隊得以「永久」享有與球員進行交
涉的獨家權利(論其實際,就是想跳槽啦)。這樣的論點先是在勞資仲裁中為仲裁
官(labor arbitrator)所採,繼而在球隊老闆就此事件繼續透過訴訟尋求救濟的
過程中,法院也都仍維持此一見解。
如此一來,所謂的「保留體制」,至少在資深選手(experienced veteran players)
的部分可說是到此為止;不過,對於年資尚屬有限的選手(players in the first
few years of their careers)而言,「保留體制」依舊是縈繞不去。依照1976年
7月球員跟老闆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年輕選手仍應適用向來的「保留體制」;但年資
達到一定門檻以後,則得享有跳槽他隊之權利;甚且,該等球員的新東家也毋
須如同前述"Rozelle Rule"的內容一般,必須給予舊東家適度補償。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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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學生的數學考卷題目說:一位樵夫上山砍柴,若干為一
束……,結果一群小朋友既不懂什麼是『樵夫』,也不知道『
柴』和『若干』為何物,數學當然也就不用作了。」
徐國能,花鈿委地的中文,《煮字為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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