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灌水] Major League team sports (by Roger G …

看板BaseballSYS作者 (慧劍斬毒龍 凝神返空明)時間18年前 (2006/06/22 22: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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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d in "The Structure of American Industry," 3th ed., : edited by Walter Adams. New York: Macmillan, 1977. (續上文) 以上都是從球員的觀點(想展開職業生涯、想跳槽)來看。那如果是球團想要跟 球員分道揚鑣咧?大致上,各個職業運動都會有以下幾個選項:第一,把球員給交 易到其他隊去,看是要換幾個不同球員還是選秀權回來;第二,把球團得以跟球員 洽商合約的權利轉賣給其他隊伍。其中,年資10年以上的職棒選手,有權拒絕所屬 球團將其合約轉讓給其他隊伍;至於其他職業運動,則只有部分選手曾經成功於其 合約裡頭增訂類似條款(亦即並非通案)。 然而,就算選手真能如上所述,享有拒絕轉讓或交易的權限,這也不代表當交易 仍然懸而未決時,選手即得跟其他球團展開洽商,並且利用該等權限,將他看不順 眼的交易全都給踢掉。如果選手還有合約在身的話,就不可以跟所屬球團以外的其 他隊伍進行合約洽商事宜,而且,拒絕交易與否,頂多也只能跟所屬球團溝通而已 。至於未能取得上開拒絕權的多數球員呢?更慘,要嘛就是跟掌握合約的球團(一 開始受雇的球團、或是之後經過交易而取得合約的球團)好好服務,要嘛就是金盆 洗手、退隱江湖,別無其他選項可言。 (待續) -- * 老話一句:別忘了這篇文章的「年份」。 但或許各位能從中隱約看到一些似曾相識之處也說不定。:) -- 「而小學生的數學考卷題目說:一位樵夫上山砍柴,若干為一 束……,結果一群小朋友既不懂什麼是『樵夫』,也不知道『 柴』和『若干』為何物,數學當然也就不用作了。」 徐國能,花鈿委地的中文,《煮字為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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