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灌水] Major League team sports (by Roger G …
: Published in "The Structure of American Industry," 3th ed.,
: edited by Walter Adams. New York: Macmillan, 1977.
(續上文)
以上都是從球員的觀點(想展開職業生涯、想跳槽)來看。那如果是球團想要跟
球員分道揚鑣咧?大致上,各個職業運動都會有以下幾個選項:第一,把球員給交
易到其他隊去,看是要換幾個不同球員還是選秀權回來;第二,把球團得以跟球員
洽商合約的權利轉賣給其他隊伍。其中,年資10年以上的職棒選手,有權拒絕所屬
球團將其合約轉讓給其他隊伍;至於其他職業運動,則只有部分選手曾經成功於其
合約裡頭增訂類似條款(亦即並非通案)。
然而,就算選手真能如上所述,享有拒絕轉讓或交易的權限,這也不代表當交易
仍然懸而未決時,選手即得跟其他球團展開洽商,並且利用該等權限,將他看不順
眼的交易全都給踢掉。如果選手還有合約在身的話,就不可以跟所屬球團以外的其
他隊伍進行合約洽商事宜,而且,拒絕交易與否,頂多也只能跟所屬球團溝通而已
。至於未能取得上開拒絕權的多數球員呢?更慘,要嘛就是跟掌握合約的球團(一
開始受雇的球團、或是之後經過交易而取得合約的球團)好好服務,要嘛就是金盆
洗手、退隱江湖,別無其他選項可言。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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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話一句:別忘了這篇文章的「年份」。
但或許各位能從中隱約看到一些似曾相識之處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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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學生的數學考卷題目說:一位樵夫上山砍柴,若干為一
束……,結果一群小朋友既不懂什麼是『樵夫』,也不知道『
柴』和『若干』為何物,數學當然也就不用作了。」
徐國能,花鈿委地的中文,《煮字為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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