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灌水] Major League team sports (by Roger G …
: "Major League team sports," by Roger G. Noll,
: published in "The Structure of American Industry," 3th ed.,
: edited by Walter Adams. New York: Macmillan, 1977.
(續上文)
再來就是「洪水告昆恩」(Flood v. Kuhn, 407 U.S. 258 (1972))了。洪水先生
是聖路易紅雀的中堅手,原先是要給交易到費城去的;如果貫徹前面介紹的保留體制
,那球團愛怎麼搞就是怎麼搞了,球員進了這行也只有認命的份。不過洪水先生顯然
是自有打算,乾脆一狀告上法院,主張所屬球團沒有先跟他知會就直接把他交易掉,
並且運用保留體制約束他,讓他無法跟其他球團自行議約的舉措,已經違反「反托拉
司法」的規定。
這個案子也是一路搞到聯邦最高法院去;而最高法院依舊維持先前的看法:「反托
拉司法沒有在管職棒」。這次倒是把「保障投資人既得利益」這個說辭給拿掉了;理
由在於,過往允許特定投資人享有獨占市場之利益,並不代表今後必然即可容許此等
情事繼續發生。
但最高法院仍然堅稱:「像是反托拉斯法到底管還是管不到職棒這麼大條的事情,
應該留待國會詳加規劃探討,透過立法程序予以解決」;並且認為國會可是有超過五
十年的時間得以好好想想,如果覺得早先的司法實務見解不盡妥當、應予廢棄的話,
也早就做了。
聯邦最高法院於本件的論點其實很虛的啦。其實,像是在Toolson v. New York
Yankees裡頭贊成多數意見的William O. Douglas法官,到了「洪水告昆恩」案的時候
也已經改變見解,反對司法實務繼續維持棒球的豁免(或說例外)地位。
坦白說,國會遲遲沒有動作,背後的可能意涵實在太多,很難直接就跟「國會立法
明文肯定棒球得以豁免於返托拉司法之外」劃上等號。國會或許只是覺得國政繁忙,
無須特地多花精力拿著一個具體特定的司法判決(而且還只是涉及職棒這個相對來說
經濟規模非常有限的產業)來開刀而已。
甚至如果再拿聯邦最高法院於其他領域的處理態度與本件比較,更是凸顯出不盡一
貫之處:蓋不管是種族隔離,還是選舉制度,甚至是嫌疑犯的人權保障,即便國會並
未積極介入、透過立法程序處理這些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卻也都曾廢棄過早先的見解
。
(謎之聲:或許這就是"national pastime"的威力吧。)
(待續)
=-=-
* Flood v. Kuhn, 407 U.S. 258 (1972)
http://www.businessofbaseball.com/floodvkuh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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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正妹 -- Rina Mats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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